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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8浏览量:314

尊敬的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积极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和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注: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符合调整条件的贷款,如有拖欠贷款本息的,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浮动利率房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

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为准。

(二)浮动利率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存量房贷在存续期内,只允许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沿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1日;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

三、申请渠道及办理时间

(一)2024年11月8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联系我行贷款经办客户经理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2024年11月8日起,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联系我行贷款经办客户经理将贷款利率定价方式转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三)自2024年11月15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联系我行贷款经办客户经理提出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本行为客户办理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我行从未委托任何三方机构开展房贷利率调整,也不会以调整利率为由向客户发送申请链接,不会向客户索要账户信息、密码和动态验证码等。如客户遇到前述情况,可向我行提供线索。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任何冒用我行名义代办相关业务的电话或短信,以免造成损失。

(三)若存在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您的管户客户经理。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持续做好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相关服务工作。

特此公告。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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