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浏览量:1029
尊敬的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回应民生关切、服务百姓安居,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当前处于拖欠状态,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调整规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拟按以下规则调整: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 (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申请及调整时间
为更好服务客户,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我行将主要采取变更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9月25日,我行拟对符合本公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不同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两种情形申请:
(一)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2023年10月22日(含)前提交的上述两种情形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拟于2023年10月22日—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逐笔调整,新的利率调整日生效。
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交的,2023年10月25日开始审核,于确认符合条件后的当日逐笔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2023年10月25日(含)以后还清拖欠且符合条件的贷款,须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当日逐笔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四、申请渠道
线下渠道。可到原贷款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非首套转首套”、当前处于拖欠状态、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业务申请时需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此次调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三)调整成功后,调整结果将以电话方式进行告知,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拨打电话可能存在分批次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电话拨打失败。
(四)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可详询贷款经办机构。
(五)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400-8699-333客服热线。同时请客户关注我行微信公众号等,掌握相关情况。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积极做好本次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客户服务工作。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
2023年9月22日